資料來源:聯合報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590476
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組長李昌洲表示,主幹道車的路權為優先,因此,支幹道車必須禮讓主幹道車,若因沒讓車而導致車禍,以支幹道車的肇事責任較重。不過,主幹道車也因「未注意前車狀況」而有部分的肇事責任,但相較為輕。
李昌洲說,行車者都必須遵守「紅燈停、綠燈行」的交通規則,若違反號誌而發生車禍,綠燈行駛者擁有路權,而肇事責任歸咎會全落在「闖紅燈」者。
另外,如閃紅燈及閃黃燈號誌路口,閃紅燈為支幹道、閃黃燈為主幹道,因此,行駛於閃紅燈道路者必須停讓閃黃燈者,萬一在此路口發生車禍,肇事主因會是行駛閃紅燈者,但閃黃燈者將有「因注意而未注意」疏失的責任。
他指出,若在交叉路口且無號誌管制時,因無法區分主幹道或支幹道,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,因對方擁有優先通行權。